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环评厂界噪声监测的问题
领导您好,我公司正在进行一个新建/迁建项目的环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本次租赁1栋厂房的一半实施新建/迁建项目。现存在以下疑问:1、本项目“厂界”的范围具体如何认定?是指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区域边界,还是租赁区域所在厂房的边界,还是项目厂房所处的整个大厂区的厂区边界?(我公司已知晓《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关于厂界的定义,请就本项目给出具体的解释或明确答复)2、如果是以项目厂房所处的整个大厂区的厂区边界为厂界,厂区边界的范围如何合理的、有依据的确定?3、如果本公司厂界外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当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那是否需要同步进行厂界声环境质量的现状监测?
您好,建议以租赁区域边界作为本项目厂界。如公司厂界外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当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厂界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关于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苏环发【2024】13号文解读
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苏环发【2024】13号第八条推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的要求,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加快推进化工、纺织印染、钢铁和有色金属、造纸、电镀等传统行业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将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的企业纳入应急管控限产豁免名单。对装备更新、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在不新增污染排放的情况下,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请问阳极氧化装备更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谢谢!
您好,“装备更新”即“设备更新”,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装备更新”不包括为优化产品品质的调整装备,也不包括涉及新增产品种类、产能扩大的改扩建项目。
有组织废气实测浓度折算成排放浓度问题
有组织废气实测浓度当需要折算成排放浓度时,是3到 4次实测浓度分别和对应的3到4次含氧量一对一折算,还是3到4次实测浓度及含氧量先平均,然后用平均值折算。
您好!《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规定:“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对于有组织废气监测,应先将3至4次实测浓度求平均值后再进行折算,或者将每个实测浓度单独折算后再求平均值,具体做法应遵循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环评厂界噪声监测的问题
领导您好,我公司正在进行一个新建/迁建项目的环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本次租赁1栋厂房的一半实施新建/迁建项目。现存在以下疑问:1、本项目“厂界”的范围具体如何认定?是指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区域边界,还是租赁区域所在厂房的边界,还是项目厂房所处的整个大厂区的厂区边界?(我公司已知晓《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关于厂界的定义,请就本项目给出具体的解释或明确答复)2、如果是以项目厂房所处的整个大厂区的厂区边界为厂界,厂区边界的范围如何合理的、有依据的确定?3、如果本公司厂界外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当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那是否需要同步进行厂界声环境质量的现状监测?
您好,建议以租赁区域边界作为本项目厂界。如公司厂界外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当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厂界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热电厂颗粒物在线设备K值是否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A3.8校验颗粒物CEMS c.当无法调节颗粒物控制装置或燃烧清洁能源时,亦可采用K系数的方法“,热电厂烟气处理末端采用喷氨工艺,在进行颗粒物调试期间,CEMS的分析方法为激光前散射(仅对排放的颗粒物有反应),手工分析方法是超低滤膜采样分析(会捕集到喷氨废气处理产生的盐分和排放的颗粒物),经过计算颗粒物的K系数就会很大,且目前企业排放口均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当K系数录入在线系统后,会导致企业排放颗粒物的在线数据超标报警。因为涉及到低浓度的颗粒物排放,每次调试颗粒物的K系数偏差很大。 这种能否按照”表A.3 调试检测技术指标要求“,仅对颗粒物的准确度进行判定,K系数默认为1,不调整在线设备的转换系数?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标准第3.1条对颗粒物定义为:“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第4条对方法原理规定为:“本方法采用烟道内过滤的方法,使用包含过滤介质的低浓度采样头,将颗粒物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利用等速采样原理抽取一定量的含颗粒物的废气,根据采样头上所捕集到的颗粒物量和同时抽取的废气体积,计算出废气中颗粒物浓度”。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定期开展校验,其中11.4条b款规定:“校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CEMS达到本标准9.3.8要求,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颗粒物CEMS日常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校验工作。 建议优化烟气处理工艺,减少盐分等颗粒物的排放浓度,确保企业排放口真实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目前在第1页, 共有183页, 共有91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2345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